通用条款与条件(2025-4)
邓白氏根据双方签署的具体订单向客户提供该订单所明确列明的信息、软件或其他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服务”)。邓白氏与客户之间任何适用主协议的服务协议文件应适用本通用条款与条件,双方之间未签署主协议的某具体订单亦应适用本通用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本通用条款”)。邓白氏可以在无需提供通知的情况下修改本通用条款,例如,为反映法律的变更或服务的变化而进行的修改。客户应该定期查阅本通用条款。如果在发布了任何此类变更后客户仍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
1. 定义
在本通用条款中,相关词语定义如下:
保密信息
指由披露方提供给接收方的披露方的未公开信息。
承包商
指仅为支持客户而被提供信息或访问服务的第三方,包括客户的数据处理者和子数据处理者。
处理、已处理或正在处理
指对个人信息进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无论是否通过自动方式或使用人工智能,如收集、记录、组织、存储、改编或更改、检索、使用、通过传输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排列或组合、退回或销毁。
邓白氏
指上海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或海南邓白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具体以与客户签署订单的邓白氏主体为准。
订单
指邓白氏根据本通用条款接受的一份有效的信息、服务和/或软件订单,包括本通用条款以及适用具体信息、服务和/或软件的条款和条件。
第三方供应商
指为协助邓白氏向客户提供服务而向邓白氏提供数据、软件或服务的第三方。
服务
指邓白氏根据订单的明确约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软件或其他产品或服务。
个人信息
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数据元素、数据元素集、文件、记录或其他信息,或隐私和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任何更广泛的含义。个人信息可包括商业联系数据。
关联方
指(1)相关主体的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2)任何直接或间接受该等主体控制,或控制该等主体,或与该等主体受共同控制的实体。为避免疑义,本通用条款下的客户关联方仅限于位于中国的客户关联方。
受监管数据
指根据适用的法律有特定要求的任何数据或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客户数据
指任何客户向邓白氏提供的数据(可能包含个人信息)。
联系信息
指邓白氏和/指邓白氏为实现沟通与业务拓展而收集和整理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此类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电子邮箱地址和实际地址。
破产事件
指(1)如果一方召集与债权人的会议,并就与债权人的任何其他重整计划或安排(或为债权人利益进行任何转让)做出自愿安排或提议;(2)一方不能偿还其债务的;(3)如果一方的全部或任何重大业务或资产被指定的受托接管人、管理接管人或类似管理人接管时;(4)如果为就任何一方清算(为联合或重组的目的除外)或为就一方做出行政管理令或指定接管人做出决议而召集会议或采取其他步骤,或任何为清算一方的该等命令或指定做出,或有效决议获得通过。
区域
指一份特别订单指明的国家和地区,如订单无特别指明,则应理解为中国。
人工智能技术
指基于机器的、被设计为以不同程度自主运行的系统,并且该系统能够针对一组给定目标而生成影响真实或虚拟环境的预测、建议、内容或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深度学习 NLP 算法、大型语言模型、小型语言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或任何衍生技术和应用,无论其是现在存在的还是将来可能发展的。
软件
指邓白氏根据订单不时向客户提供的计算机程序或应用(包含远程接入)、文档和媒体。
商业联系信息
指邓白氏收集和汇编的与个人就业、承包商、董事会成员或其他商业身份有关的信息,包括有关独资经营者的数据,以便进行沟通和拓展业务,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称、电话、电子邮件和地址。
适用的法律
指一方基于服务、信息和在服务内访问的任何其他数据而受制于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所有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法、隐私和数据保护法、经济和贸易制裁、反腐败以及营销和广告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在每种情况下均可进行修订、修改、补充或重述。
数据主体
与中国、欧盟及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内适用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信息
指邓白氏根据一份订单不时通过服务和/或软件向客户提供的所有信息。
衍生信息
指全部或部分信息(包括匿名形式)的任何增强、修改或衍生作品。
隐私和数据保护法
指任何与隐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信隐私)、数据保护、数据治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运营韧性相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不时生效的与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相关的实施细则、指南和行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DSL)、《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第486章)、欧盟第 2016/679 号法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欧盟数字运营韧性法案(适用于金融领域)》(DORA),《印度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DPDPA)、《美国反垃圾邮件法》、《美国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一方受行业特定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本通用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使另一方受此类法律法规的约束,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与一方作为数据处理者或以其他形式的承包商的角色所承担的职责有关。
知识产权
指(1)任何专利、设计、设计权利、商标、商号(包含所有相关商誉)、著作权、精神权利、商业秘密、数据库权利、域名、地理标志、实用新型所包含的和与此有关的权利,并包含上述项目的全部注册、申请注册和申请注册的权利的利益和所有具有上述项目性质的权利,各项权利均在全部期限(包括任何延期或续展)和任何可强制执行的区域内有效;和(2)其他具有类似性质或具有相同或类似效果的,可在世界任何地方存续的其他知识产权和保护形式。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内地),为本通用条款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确认
2.1
除非邓白氏接受适用的订单,否则该等订单不产生提供任何服务的义务或就任何服务付款的义务。邓白氏接受订单的方式包括:(1)以书面形式接受(即邓白氏授权代表签名或关于该订单的邓白氏发票送达客户),(2)按邓白氏不时规定的程序通过电子形式接受。
2.2
双方之间的所有订单自生效日起均受本通用条款约束,并且所有该等订单均通过引用适用本通用条款。所有服务将根据本通用条款和适用的订单条款提供。
3. 关联方
3.1
如果订单明确允许客户将邓白氏提供的服务使客户关联方可获得,客户关联方应被客户订单下相同条款以及本通用条款所约束。
3.2
客户承诺,如果客户关联方的行为或疏忽导致其违反客户订单条款和/或本通用条款,客户应向邓白氏承担赔偿责任。
4. 订单许可范围
4.1
邓白氏接受一份订单后,并受制于本通用条款的约定,邓白氏将向客户颁发一份非独占的、限制性的、只针对客户的、不可分许可的、不可转让的许可以使客户基于合法商业目的获得和/或使用根据该订单提供的服务,且服务不得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侵犯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等目的。该许可的期限和条款以及用户数量在适用的订单中列明。除非订单明确允许,否则客户不得向任何其他方就服务的整体或部分转许可或将服务包含的权利或与之有关的权利授予任何其他方。
4.2
服务仅为客户内部使用而向客户进行许可。客户不得将服务用作确立下列个人资格的因素:(1)主要用于个人、家人或家庭目的的信用或保险,或(2)就业。客户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媒介上允许任何其他方获得、使用任何服务(无论整体或部分)或使之处于可获得的状态;客户也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服务:(1)以产生(将)向第三人提供的任何统计数据或其他信息(包括作为向其他方提供建议的基础),(2)与其它信息数据库进行任何对比并(将)向第三方提供该对比,或(3)与向第三方提供意见或建议相关。
4.3
在未经邓白氏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客户不得主动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出示任何信息。如果客户收到要求其在法律程序中出示任何信息的出庭作证传票、到庭传唤、搜查令或政府命令,客户应(1)立即通知邓白氏该等要求的细节及其拟出示的信息,和(2)采取一切合理措施(a)尽可能少地出示信息和(b)就任何出示的信息获得对其有利的书面保密承诺。
4.4
客户所下达的每一份订单均应指明允许客户获得和/或使用根据订单所提供的服务的区域。客户同意其应当(且将促使其用户应当)仅在订单中指明的地点获得和/或使用服务以在区域内支持其业务运作。客户不得与区域外的人设置或共享任何用户名、密码或信息。
4.5
客户不得(1)试图获得、使用、修改、复制、逆向开发,或通过其他方法获得软件的源代码,或(2)复制、下载、上传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复制信息或软件,本通用条款或适用的订单明确许可的除外。
4.6
除软件本身设计的可用于访问、导出信息的功能之外,客户不得以任何机械化、程序化、自动化、脚本化或任何其他自动化方式访问和获取(或爬取)信息。
4.7
邓白氏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十二(12)个月内不超过二(2)次,或适用的法律可能要求的其他频率,并进行合理通知以及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对信息和服务使用、存储和传输的地点和计算机系统,与客户履行订单及本通用条款项下义务有关的记录进行检查。邓白氏将把任何检查限于确认对本通用条款、适用的订单和适用的法律的遵守所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如果客户要求,邓白氏将就其授权代表在进行检查时可能偶然获得的任何信息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以邓白氏可合理接受的形式)。
4.8
在获得邓白氏事先书面许可(可通过电子邮件做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委托承包商持有和/或处理信息,前提是客户与承包商之间签订一份有效书面协议(“数据处理协议”),并约定:(a)承包商对信息的获得和使用应严格限于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且承包商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复制或使用信息,(b)信息是邓白氏财产且不得由承包商向任何其他方披露和分发,(c)当以下事件中较早的一个发生时,承包商应向邓白氏返还信息或向邓白氏证明信息已销毁:客户与承包商的协议终止,或本通用条款或适用的订单终止或期满,(d)为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的目的,客户认可承包商将基于与客户的约定处理数据,并且(e)承包商将遵守任何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客户(1)应就承包商对数据处理协议的遵守承担责任以及(2)应就因承包商违反或未能遵守数据处理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主张赔偿邓白氏并使邓白氏持续获得赔偿。该等承包商不得代表客户为信贷、营销或供应方面提供决策的目的使用信息。如果客户要求且邓白氏允许在中国以外的地方使用承包商,则邓白氏保留在适用的订单项下的费用之外,自行决定向客户额外加收该等费用的5%的权利(该等额外费用应在指定该等承包商之前向邓白氏支付)。
4.9
如果客户需将邓白氏向其提供的任何信息用于数据出境,客户应就此获得邓白氏事先书面同意且客户承诺其自行负责确保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机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客户由于上述信息的使用或处理行为引起的任何数据相关法律或合规性的违法违规,均与邓白氏无关,邓白氏不承担任何赔偿、损失、费用、索赔或任何相关责任。
4.10
测试产品。邓白氏可邀请客户免费试用尚未向市场正式投放推广的产品或服务(“测试产品”)。客户可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此类试用。客户仅可将测试产品用于评估产品可行性和向邓白氏提供反馈的用途。测试版产品可能包含有错误。邓白氏可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停止试用产品。
4.11
样本数据。应客户要求并由邓白氏自行决定,邓白氏可向客户提供有限数量的信息,许可期限为三十(30)天,仅供客户用于体验和测评服务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样本数据”)。样本数据将被标注为样本数据或概念验证数据。样本数据的提供无任何类型的保证。
4.12
客户同意,除非得到邓白氏的事先批准,否则不得为以下目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信息和任何衍生信息:(i) 为开发替代品以代替信息,或与邓白氏的信息或服务竞争或取代邓白氏的信息或服务; (ii) 在专有或第三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中使用(如ChatGPT、Gemini、文心一言、通义千问等) ,包括但不限于训练、奠定、提示或调整大型语言模型(LLM)、基础模型或其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
5. 遵守法律
5.1
客户承诺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以及中国政府监管机关的指导和要求使用服务。客户不得使用任何服务进行任何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或任何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行为。
5.2
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邓白氏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以及中国政府监管机关的指导和要求。客户理解并同意,邓白氏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国家标准或中国政府监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银行、工信部、网信部门等)的指导和要求,对其向客户承诺或实际提供的服务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内容修改、版本更新、暂停/终止提供产品或服务等)。邓白氏将就该等调整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但该等调整不得视为邓白氏违约。
6. 邓白氏编码®
邓白氏编码®是由邓白氏所属集团以及其颁发者专有并控制的,用于商业识别的独一的数字序列编码。邓白氏在此授予客户一个非独占的、永久的、受限的许可仅为识别目的并仅供客户内部商业用途而使用邓白氏编码®(不包括邓白氏编码®链接)。在可行的情况下,客户将称编码为“邓白氏编码®”并声明“D-U-N-S®是邓白氏的注册商标”。
7. 付款
7.1
除非在适用的订单中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应在相关发票开票日后的三十(30)日之内就每份订单向邓白氏支付全部费用(包括任何适用的增值税,代扣所得税或类似税款)。除非在适用的订单中另有规定,订单中所列明的费用为不含税金额,客户应支付与订单有关的相关税费。
7.2
如有迟延付款的情形发生,邓白氏对客户可就其未付款项按每月百分之一点五(1.5%)的费率收取迟延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款完毕。在不损害邓白氏依据本通用条款、适用的订单或法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如果任何费用在:(1)到期后十五(15)天后仍未支付,邓白氏有权提前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客户后中止对欠付款项相关的服务的获得和/或使用,直至付清欠款,及/或(2)到期后三十(30)天后仍未支付,则(a)邓白氏有权(如适用)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相关分期付款安排,所有应付款项均应立即到期,及/或(b)邓白氏有权提前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书面通知客户取消与欠付款项相关的订单。
7.3
特定服务的价格和产品描述应在适用的订单中列明,或如果未在适用的订单中列明,适用的定价将由邓白氏不时制定和公布。就“现买现付”的订单,邓白氏保留在任何时候修改定价和产品描述的权利,条件是就任何适用的修改给予客户不少于三十(30)天的通知。
7.4
如果客户超出了订单中许可的使用范围,客户将根据适用的订单中列明的费率向邓白氏支付该等超范围使用费(或者,如果订单中未规定该等费率,则按邓白氏不时制定的最高“现买现付”费率支付)。
8. 知识产权
8.1
客户认可,信息和软件均属邓白氏和/或邓白氏集团关联公司专有并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商业秘密、已获得专利的或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数据库或其他邓白氏花费巨大努力和支出创造的材料。本通用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或理解为邓白氏和/或邓白氏集团关联公司向客户分配或转让任何知识产权的法定权益,该等知识产权应一直为邓白氏和/或邓白氏集团关联公司的财产。邓白氏和/或邓白氏集团关联公司保留服务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客户仅根据本通用条款的明确授权获得该等权利。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质疑信息或软件的有效性或邓白氏和/或邓白氏集团关联公司在信息或软件中的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客户将在所有信息和软件的复制品上复制邓白氏和/或邓白氏集团关联公司的著作权和专有权利的图例和说明。
8.2
除了邓白氏及其全球关联方可以为宣传推广其产品或服务之目的而对外披露客户名称及商号、客户商标及服务标识、客户购买邓白氏的产品信息、应用场景及使用体验之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在任何新闻发布、出版、广告或背书中使用另一方的商号、商标或服务标识或其他知识产权。未经邓白氏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通用条款及订单的存在或任何本通用条款及订单的定价或条款或对外宣称与邓白氏有任何的合作关系(除非被监督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这样做,这种情况下,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量少地进行披露并就该等披露获取对其有利的书面保密承诺)。
8.3
除非获得披露方的事先同意,接收方将以对待自身保密信息同样的方式对待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基于:(1)接收方可以与需要知晓的其雇员和/或服务商共享保密信息以履行本通用条款和订单下的义务,以促使提供服务,前提条件是该等雇员和/或服务商均受制于与本条规定的约束性实质相同的保密义务,且接收方就该等雇员和/或服务商使用保密信息承担责任;(2)邓白氏可以与其全球关联方共享保密信息。披露方承诺并保证其具备将保密信息向接收方披露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权利、所有权、同意和授权。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监管机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可向相关中国监管机构披露要求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1)非通过接收方的行为或疏忽而进入公众领域;(2)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前即合法地为接收方所占有;(3)通过有权不受限制地披露保密信息的第三方合法地向接收方披露;或(4)由接收方在未使用或参考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或发现。
8.4
邓白氏向客户保证(1)其有权向客户进行第4.1条规定的授权以及(2)就邓白氏所知,在适用的订单的生效日,当信息和软件根据本通用条款使用时,不侵犯区域内第三方的现有知识产权。前述保证在客户未使用软件的最新版本,或以任何方式修改信息或软件,或将信息或软件与非由邓白氏提供的材料结合时不适用。
8.5
客户应采取并保持有效安全措施使信息和软件仅能为需要知晓的授权用户获得,并保护信息和软件免于未授权的使用、更改、获取、发表和分发。在任何情况下,该等安全措施都至少应相当于客户用于保护自身最机密信息采取的安全措施。客户应在邓白氏要求时向邓白氏提供该等安全措施的描述。如出现违反或可能违反该等安全措施的情况时,客户应立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知悉后四十八(48)小时)书面通知邓白氏任何涉及、或客户合理认为涉及未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信息或软件的安全事故。
9. 个人信息和客户数据
9.1
客户可以自行决定不时向邓白氏和/或邓白氏全球关联方提供客户数据。当客户数据是为使邓白氏履行一份适用的订单下的义务而向邓白氏提供时,客户授予邓白氏一项限制性的、非排他的、可撤销的、无许可费的授权以仅为一份适用的订单列明的目的而使用该等客户数据。当客户数据是为验证和/或提升邓白氏的商业信息服务的额外目的而提供时,客户授予邓白氏一项非排他的、无许可费的授权以为该等目的而使用客户数据(邓白氏不会披露客户数据的来源,除非法律要求)。邓白氏可以向其全球关联方披露客户数据。
9.2
客户承诺并保证(1)其提供的客户数据应具备所有必要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同意和授权等),若客户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提供该等个人信息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且确保邓白氏有权为适用的订单目的处理该等个人信息;(2)客户数据不会包含任何包含煽动暴力、恐怖主义或其他不法行为或淫秽,非法或欺骗性材料的数据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或重要数据(即一旦泄露将直接影响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健康的相关的数据,如,非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面积人口信息、基因健康信息、地域及矿产资源信息)等信息;且(3)客户将不会向邓白氏提供任何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驾照号码,帐号,信用卡或借记卡号码(如适用的用于支付目的的客户自己的卡除外),或允许访问该人帐户的个人识别码或密码,或宗教信仰或遗传或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数据或与敏感个人信息同等定义的数据。
9.3
邓白氏可依据客户的指示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将确保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包括加密)和组织措施以避免对该等个人信息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并防止该等个人信息的意外丢失或破坏或损坏(包括足够的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
9.4
当法律要求邓白氏披露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时,邓白氏将披露范围严格限于法律的要求。在不损害本条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的前提下,如数据主体行使其在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允许和必要的范围内获得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时, 邓白氏和客户将合作并协助另一方允许数据主体行使该权利,并且当需要一方同意时,该等同意将不会被不合理的拒绝或拖延做出。
9.5
邓白氏将及时执行客户发出的要求修改、转移或删除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请求。
9.6
邓白氏将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接触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的雇员的可靠性,包括确保所有该等雇员均接受了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培训。邓白氏将仅限有商业需要的雇员接触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在测试环境下)。
9.7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果邓白氏处理受适用的法律约束的个人信息或其他受监管数据,双方将根据以下规定处理此类个人信息或其他受监管数据: (i) 其适用的隐私声明和针对个人信息或其他受监管数据依法要求进行的其他披露事项; (ii) 全球数据保护附录(该附录将界定客户和邓白氏在处理此类个人信息或其他受监管数据方面各自的角色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护个人信息和其他受监管数据的保障措施、个人信息或其他受监管数据的处理地点以及邓白氏对承包商的使用情况);以及 (iii) 适用的通用条款与条件。
9.8.1
联系信息可能并非直接从数据主体处获得,数据主体可能未主动选择接受或未以其他方式明确同意明确表达接受直接营销,邓白氏也不会对无线禁止营销名单、谢绝来电名单或其他选择退出名单(除邓白氏自身名单外)中的联系信息进行清洗。
9.8.2
客户应在将联系信息用于直接营销或任何其他许可的目的之前,查看所有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并应遵守与客户使用联系信息相关的适用隐私和数据保护法。
9.8.3
邓白氏可能会提供有关市场层面的合规规则和限制的信息(“合规洞察”),以助力提升透明度并协助客户了解合规洞察,但邓白氏明确声明不会对使用或依赖任何此类合规洞察承担任何责任。邓白氏不承担对因使用该等合规洞察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损失、成本、索赔或费用。
9.8.4
属于商业数据的联系信息只能用于与个人就其业务或商业事宜进行交流或促进交流。
9.8.5
在向数据主体发送任何直接营销内容之前,客户有责任遵守邓白氏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显示数据主体已明确反对接收直接营销(以及客户自身和任何适用的退出列表)的指示。客户营销和销售材料中的退出条款和/或选择退出链接不应涉及退出邓白氏营销名单和/或数据库。如果客户使用联系信息的方式违反上述要求,邓白氏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损失、成本、索赔或费用。
9.9
客户保证会及时处理邓白氏转达的数据主体权利请求。客户进一步保证,在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要求的范围内,其将向(个人信息被处理的)数据主体提供有关处理活动的相关信息、通知或文件,并将视情况从此类数据主体(或从有管辖权的数据保护机构或其他隐私和数据保护执行监管机构)处获得必要的同意、授权或批准;同时,将视情况遵守进一步的通知或信息披露要求。
10. 终止
10.1
除非本通用条款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本通用条款将在适用的订单期限内持续完全有效。
10.2
在不损害邓白氏在本通用条款第7.2条项下的权利的前提下,当客户(或其承包商)违反本通用条款第4、5、8或9条时,邓白氏有权不经事先通知,立即中止服务和/或中止客户对任何信息或软件的使用,邓白氏应及时通知客户(可通过电子邮件)该等中止并对违约进行调查。如果该等违约不可补救(至邓白氏合理满意的程度),邓白氏应及时将其认定结果通知客户(可通过电子邮件)并且邓白氏有权自行决定提前至少七(7)天书面通知终止适用的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如果该等违约可以补救,邓白氏应立即书面通知客户其认定结果并(1)如果违约在邓白氏发出该等通知后七(7)天之内得到补救(至邓白氏合理满意的程度),邓白氏应立即恢复服务并许可客户继续使用信息和/或软件,或(2)如果该等违约未按上述获得补救,邓白氏有权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受影响的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
10.3
当任何一方违反本通用条款或订单的上述第7.2条或第10.2条未涵盖的任何条款,且该等违约不可补救时,守约方有权提前至少七(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自行决定终止受影响的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如果该等违约可以补救,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补救违约所需的行动,如果违约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仍未补救该等违约,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立即终止受影响的订单和/或本通用条款。
10.4
如果一方发生破产事件,另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通用条款和任何适用的订单。
10.5
双方理解并同意,因中国、美国或其他适用的司法辖区内不时有效的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命令或政府监管机关的要求(前述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政府监管机关的要求统称为“法令”)导致邓白氏无法继续提供本通用条款和/或任何适用的订单项下的信息、服务和/或软件的,邓白氏有权立即暂停提供本通用条款和/或任何适用的订单项下的信息、服务和/或软件,并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通用条款和/或任何适用的订单。邓白氏依据本条款约定终止本通用条款和/或适用的订单的行为不应视为对本通用条款和/或适用的订单的违反。
10.6
本通用条款或适用的订单期满或终止(或收到旨在取代之前获取的软件或信息的软件或信息)时,除非邓白氏和客户书面另行约定,如适用,客户将立即删除或销毁邓白氏向其提供的信息的全部原件和复制品,并且经要求,向邓白氏提供删除或销毁的证明。尽管有前述规定,邓白氏许可客户仅为历史存档目的(例如灾难恢复、合规和客户为遵守法律而使用信息之证据),并以纸质形式或在非运营性系统中保留信息副本(以下简称“留存信息”)。客户不得为任何商业用途或替代邓白氏服务之目的而使用该等留存信息。
10.7
如在未获得邓白氏书面许可,或本通用条款下的其他方式的许可的情况下,客户在订单或本通用条款期满或终止后继续获得或使用期满或终止的订单或本通用条款(视情况)项下的服务、信息和/或软件的,除邓白氏有权获取的其他救济之外,客户将有责任按照邓白氏不时制定的最高“现买现付”费率并按照邓白氏指明的付款条件向邓白氏支付其继续获得和/或使用的服务、信息和/或软件的费用。
10.8
邓白氏行使本第10条项下的任何中止或终止的权利均不应影响邓白氏在本通用条款、适用的订单或法律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在不影响邓白氏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客户认可并同意损害赔偿并不足以作为客户违反本通用条款的足够救济,相应地,邓白氏应有权就客户对本通用条款的可能违反或实际违反寻求禁令救济。
10.9
本通用条款第4、6、8、9、10.8、11、12、13、14.12条应在订单到期或终止后视为继续有效。
11. 赔偿
11.1
各方应自担费用对因其提供或使用服务(视情况而定)违反适用的法律而产生的或声称违反适用的法律的任何索赔进行抗辩和处理。
11.2
赔偿方应赔偿并使受偿方免遭第11.1条项下索赔引起的损失。受偿方应就索赔及时通知赔偿方,并应尽合理努力减轻损失。赔偿方有权控制任何该等索赔的辩护,包括上诉、谈判和任何和解或妥协,前提是:(1)如果受偿方是客户,客户有权批准任何影响客户使用服务的和解或妥协条款,但不得无理由拒绝该等批准;以及(2)如果受偿方是邓白氏,邓白氏有权批准任何和解或妥协的条款,但不得无理由拒绝该等批准。受偿方应在任何索赔的抗辩中提供所有合理的配合。
12. 免责条款
12.2
为使数据库保持即时并提升数据准确性,邓白氏已采取多种流程并承诺将以商业上合理的谨慎和专业执行本通用条款及适用的订单项下的服务。
12.3
每一个商业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都代表了一种风险的假设,邓白氏提供的信息是客户决策过程中的参考工具之一,邓白氏在提供信息时并不承担客户的风险。客户有责任决定邓白氏提供的信息是否足以供客户使用且客户在依赖信息时应运用其自身的技能和判断。
12.4
除非本通用条款或适用的订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1)所有信息、服务或软件均是在“现有”、“可获得”的基础上提供,(2)邓白氏及其第三方供应商对信息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包括准确性、完整性、即时性、质量满意程度、与描述的一致性或适用于某一特定目的的任何担保,(3)邓白氏及其第三方供应商不担保服务将是不中断的或无错误的,并就服务的可获得性、服务层级或履行、或邓白氏取得、编译和解释服务的行为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
13. 责任限制
13.1
各方对另一方就因其自身或其雇员、代理或分包人的过失而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欺诈性不实陈述而承担的责任不应受限制。
13.2
邓白氏及其第三方供应商在一份适用的订单下的全部责任,无论产生自合同、侵权或其他(在每种责任类型中均包括过失),累计将不超过客户在该订单下对邓白氏的累计已付款。
13.3
任何一方均不应就任何种类的特别、间接或后果性损失(包括任何利润损失、商誉损失、商业机会损失)承担责任,即使该等损失可合理预见或者一方已被另一方告知该等损失的可能性。
14. 其他条款
14.2
完整协议。本通用条款、所有订单、任何附件和附表,以及任何适用的在线服务条款,构成邓白氏和客户之间关于服务的完整协议。双方之间此前关于本通用条款事项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被本通用条款取代。任何在生效日有效的订单,应自生效日起受本通用条款约束。在任何情况下,客户的条款或条件(包括在客户购买订单所附的条款或条件)均不适用于任何订单或改变本通用条款。本通用条款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且不应影响对本通用条款的解释。
14.3
优先。在本通用条款与任何订单发生冲突时,就该等冲突应以订单条款为准。
14.4
可分割性。如果本通用条款或订单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庭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等条款的无效和无法执行不应影响本通用条款或订单的其他条款,并且不受该等无效或无法执行影响的其他条款仍具有完全的效力。双方在此同意将尝试以在经济、法律和商业目标上最接近无效或无法执行条款的有效或可执行条款替代任何该等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
14.5
弃权/修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通用条款、订单或法律规定的权利、权力或救济并不构成对该权利、权力或救济的弃权。如果一方豁免对本通用条款或订单任何条款的违反,并不意味着该方对任何后续违约的豁免。本通用条款或订单明确规定的所有权利和救济均可累积并且不影响任何一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或救济。与本通用条款或订单相关的任何修改,附件或弃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签署。
14.6
转让。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通用条款及适用的订单,但邓白氏可在如下情形下转让:(1)向控制邓白氏、被邓白氏控制或与邓白氏受共同控制的邓白氏集团客户转让;或(2)作为重组、合并或出售邓白氏的重大资产的一部分而转让。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转让均属无效。
14.7
不可抗力。邓白氏不就任何对本通用条款或任何订单项下义务的迟延履行或未履行承担责任,如果该等迟延或未履行是由于邓白氏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情况或原因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邓白氏有权合理延长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如果迟延或未履行的期间连续持续三十(30)天,客户可以提前至少三十(30)天书面通知邓白氏取消受影响的订单。
14.8
通知。除下述第14.9条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向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做出并应仅以预付费用且存档的投寄,挂号信或亲自送达的形式,如果是向邓白氏送达,则送达地址为:中国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虹桥万科6号9楼(邮编:201107),如果是向客户送达,则按向邓白氏下达的最近一份订单中列明的地址送达(或一方事前向另一方书面或在订单中通知的地址),并在投递两(2)个工作日(仅指周一至周五,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后视为送达。所有向邓白氏发送的通知均必须明确记载“法务部收”。证明该等通知递送的地址正确并已被正确地送达至该地址或已被预付费用且存档的投寄或挂号信的邮寄机构接收便足以证明上述送达的完成。
14.9
电子邮件使用。电子邮件可以被用作日常沟通且在本通用条款或订单另行明确允许的情况下视为双方不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只要该等电子邮件是在各方的有效公司邮箱账户之间发送。为免疑义,电子邮件通知不构成为本通用条款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4.5条或第14.6条目的而做出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文件。
14.10
非重大变更。如果(且仅在此范围内)新的法律、或新的技术要求,或服务来源于第三方的,邓白氏取得数据、服务或软件的条款发生变化时,邓白氏保留撤回、重新配置、修改和/或替代服务的权利,条件是该等变更并不实质改变服务的现有功能。如果任何该等变更影响一份订单,邓白氏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客户。
14.11
第三方权利。非本通用条款一方的人不享有依据本通用条款或法律依赖或强制执行本通用条款的权利,但邓白氏的第三方供应商有权与邓白氏同等程度地获得第12条和第13条项下的利益和保护。
14.12
法律适用。本通用条款和每份订单(以及与之相关或由其产生的一切合同义务或非合同义务)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任何由本通用条款或某份订单引起或与本通用条款或某份订单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